山东出台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

8月25日,山东省政府官网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35号令,《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8月25日,山东省政府官网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35号令,《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出台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在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健康医疗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应用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新型业态等组成。

根据《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获取无条件开放数据。除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健康医疗数据以及有条件开放数据外,其他都属于无条件开放数据。同时,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健康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将其提供服务产生的健康医疗相关数据汇聚到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

另外,《办法》还提出构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推进网上健康咨询、预约诊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发挥优质医疗资源引领作用,推动覆盖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一体化电子健康服务。鼓励支持健康医疗业务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链,与健康养老、家政服务、餐饮旅游、休闲健身、环境保护、商业保险等协同发展,创新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

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是提高全民健康医疗水平的重要基础。国家卫健委确定在全国建设五个健康医疗大数据区域中心,并确定在山东省建设北方中心,同时要求山东省在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特别是立法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为其他省市创造好的经验和做法。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北方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5号),在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汇聚应用、标准规范建立、双招双引推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北方中心已成为当前唯一通过国家评估和授权建设的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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