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复审 涉及商标易造成混淆

5月12日上午消息,天眼查App显示,5月12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

5月12日上午消息,天眼查App显示,5月12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73行初1018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显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申请的38307327号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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